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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经审批占地建房农村局申请强制拆除,法院:可报批救济

发布时间: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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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中,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恪守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的双重底线。尤其在面对农村村民唯一住宅的违建处置问题时,机械执法可能导致公民基本生存权受到冲击。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两级法院对马某违建房屋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慎裁定,深刻诠释了法律刚性约束与民生温度关怀的有机统一。

案例简介

马某一家十口人共同生活于湟中区某村,成员结构复杂(包括马某夫妇、两个儿子及儿媳、孙子女等)。随着人口增长与经济压力叠加,家庭矛盾日益尖锐,分户居住成为迫切需求。受限于经济条件,2024年5月,马某大儿子在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筹资于村内占地0.32亩修建一层砖混结构房屋。该房屋由马某与长子共同建造,建成后成为马某大儿子一家人的唯一住所。关键点在于,建房时土地性质尚属建设用地范畴,但后续土地性质变更未被及时知悉,直至农业农村局巡查发现其违法占地事实。

农业农村局巡查发现后立案,向马某送达《立案通知书》。处罚决定(2024年10-11月):经调查,农业农村局先后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于11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马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程序),责令其退还土地并限期15日内拆除房屋。

催告与申请执行(2024年12月-2025年2月):因马某未履行决定,农业农村局两次催告后,于2025年向湟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裁判

两级法院均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其核心考量在于法理与情理的深度交融:1. 唯一住房的生存保障属性(核心关切):法院查明,案涉房屋系马某大儿子一家赖以生存的唯一住房。强制拆除将直接导致马某大儿子一家陷入无处安身、甚至返贫的困境,严重违背国家保障基本民生、防止规模性返贫的政策精神与“安居乐业”的总体要求。2. 违法性质的可救济性:法院指出,马某作为本村村民,其建房需求源于家庭人口众多、矛盾激化的客观现实,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审批程序缺失,而非恶意侵占耕地。3. 行政损益原则的适用:法院强调,涉及重大民生利益的拆除类处罚,必须审慎行使职权。4. 处罚决定的事实瑕疵:湟中区法院指出处罚决定未准确查明房屋实际修建人及居住主体(涉及马某大儿子),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也削弱了其作为执行依据的严谨性。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复议中进一步明确:在保障马某大儿子一家合理建房用地需求尚未得到配套解决的前提下,裁定不准予拆除其生活必需的唯一住宅,并未抵触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核心政策精神,反而是对更高层次民生保障法治价值的维护。

  启示: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的执法智慧

    马某一案的处理过程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基层治理中复杂而真实的民生图景:对于程序违法但存在补正可能、且涉及重大民生利益的案件,应优先探索补救措施(如责令补办手续、罚款等),将拆除作为穷尽其他手段后的最后选项。执法者眼中不仅要有“事”(违法事实),更要有“人”(当事人的生存状态)。西宁两级法院的裁定,绝非对违法占地行为的纵容,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对生命尊严与生存底线的一次庄严守护。它清晰地传递了一个价值序列:当冰冷的法律条文与炽热的生存需求相遇时,保障公民“住有所居”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撼动的优先性。(来源:今日头条)